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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馬銘貞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被 告 林元雄
林深淮
黃錦枝
鄒蔡春燕
鄒燈樹
鄒錦熙
蔡庭木
鄒連墩
鄒永松
鄒永二
林銘鋒
林貞貞
林永富
林吳彩妙
林勝華
林瑞華
林艶華
林芳呈
鄒竣維
李㨗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及備位聲明均係請求原物分割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開聲明僅為不同之分割方法,訴訟標的仍屬同一。
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以原告應買系爭土地權利範圍32分之1 之拍定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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