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480,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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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80號
原 告 蔡幸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敬舜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823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相對人羅敬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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