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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85號
原 告 詹桂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榮育樂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28,3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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