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56,2018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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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銀座百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賢隆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號(下稱系爭建物)頂樓平台之排煙設施、冷氣設施、管線拆除,並將前開部分頂樓平台騰空返還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所得受之利益金額為何?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李昌霖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系爭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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