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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勝興儀器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間請求依照契約規
範辦理驗收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二、陳報聲請本件調解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即請求相對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應按照契約尺寸規範表辦理驗收所得之客觀上利益)。
二、兩造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等之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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