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58,2018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喜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被告林文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補正其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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