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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信存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彭信存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依前開資料具狀更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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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地號(苗栗縣大湖鄉大寮段)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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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1 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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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20 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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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94 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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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95 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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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96 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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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97 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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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98 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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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99 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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