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75,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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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來森等2 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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