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81,20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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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和相對人劉庭妤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庭妤、張佩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相對人住所及聲請狀,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

二、通霄鎮大坪頂段117 、117 之6 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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