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184,2018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琨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5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