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1號
原 告 徐宏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煌坤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二、被告葉煌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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