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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萬龍等2 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黃朝琴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同段154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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