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209,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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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郭振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顯嶸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42,159 元(含薪資426,020 元、資遣費316,139 元),其中資遣費316,139 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
另薪資426,020 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5 元。
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5 元(計算式:3,420 +2,315 =5,73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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