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 告 謝炳榮
謝其軒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李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發沐等18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兩造間就本件地上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
三、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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