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219,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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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任徵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8,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5,05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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