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補,85,2018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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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杜嘉雄
被 告 楊愛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路○○巷00號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並自民國106 年12月31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給付與租金相同之損害金,且清償積欠之水電費及租金新臺幣(下同)62,000元。
有關遷讓房屋部分,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系爭房屋價值為87,200元,與被告積欠之租金及水電費62,000元合併計算,總價額核定為149,200 元(計算式:62,000+87,200=149,2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
至與租金相同之損害金,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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