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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育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菊妹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菊瑞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暨具狀更正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842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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