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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鈺銘
汪靜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熊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2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朱鈺銘,另於同年月14日對上訴人汪靜英寄存送達,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渠等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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