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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黎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秋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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