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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鄭婷允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40 號與被上訴人陳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2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7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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