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訴,590,201903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林文華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590 號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告黃詩怡等11人(下稱被告)間因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請求被告履行苗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下稱22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590 號判決在案,而本案訴訟標的計算應以被告於2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核算,應為新臺幣(下同)3,412,762 元【計算式:152 平方公尺(22地號土地登記面積)34,500元(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5,244,000 元;

5,244,000 元被告持分369/567 =3,412,762元】,裁判費應為34,858元。

而聲請人前誤繳52,975元,故就溢繳18,117元,聲請退還等語。

二、聲請人前主張其以所有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與被告共有之22地號土地簽立換地契約,請求被告履行22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6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590 號判決在案。

又本院前業以107年度補字第1340號裁定(下稱本院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44,000 元【計算式:152 平方公尺(22地號土地登記面積)34,500元(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5,244,000 元】,命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2,975元在案,該本院裁定並於107 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並有本院裁定、送達證述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1 、143 頁),而原告於本院裁定後並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且於107 年11月29日即繳納裁判費,有收據乙紙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足認本院裁定已確定,故本案訴訟標的為5,244,000 元,原告繳納52,975元之裁判費並無溢繳情事,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18,117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