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訴,72,2018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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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號
原 告 楊晴喻
被 告 馮聖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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