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訴,94,2018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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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號
原 告 彭錦源
被 告 邱永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1442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 元。

上開裁定已於107 年1 月30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

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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