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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7字第16號
原 告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彭保忠
被 告 古金逢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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