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選,16,201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7字第16號
原 告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彭保忠
被 告 古金逢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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