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選,22,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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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選字第22號
原 告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雅雯

訴訟代理人 檢察事務官彭保忠

被 告 李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於107 年11月24日舉行之苗栗縣銅鑼鄉第21屆鄉民代表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壹、程序方面: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被告為苗栗縣銅鑼鄉第21屆鄉民代表選舉之候選人,該次選舉於民國107 年11月24日進行投開票結果,被告當選為苗栗縣頭屋鄉鄉民代表,並經苗栗縣選舉委員會(下稱苗栗縣選委會)於107 年11月30日以苗縣選一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被告當選,此有該公告附卷可稽(見卷第23至26頁)。

嗣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李雅雯於107 年12月25日以被告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定買票賄選行為為由,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本院對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顯見原告所提起之當選無效之訴,在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並未逾首開規定之法定不變期間,於法即無不合,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107 年11月24日舉行之苗栗縣銅鑼鄉第21屆鄉民代表第3 選區之候選人,其為求當選,於107 年10月中旬某三日16時許,分別在苗栗縣銅鑼鄉銅鑼市場、同鄉平陽路高架橋下某處及同鄉銅鑼國小附近某土地公廟前,先後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6,000 元、7,000 元、9,000 元予訴外人賴光福收受,並囑託其用以向銅鑼鄉第3 選區境內具有投票權之選民買票,請選民票投原告。

賴光福於收受上開款項後即先後於107 年10月中旬至下旬間某時點,分別在:㈠銅鑼鄉朝陽村朝西12號訴外人張汶輝住處,交付3 票之對價現金3,000 元予張汶輝收受。

㈡銅鑼鄉朝陽村朝西27號訴外人賴碧清住處,交付3 票之對價現金3,000 元予賴碧清收受。

㈢銅鑼鄉朝陽村朝西24之2 號訴外人劉先棠住處,交付7 票之對價現金7,000 元予劉先棠收受。

㈣銅鑼鄉𨺓盛文具行,交付3 票之對價現金3,000 元予訴外人徐恆𨺓收受。

㈤銅鑼鄉朝陽村朝西24之5 號訴外人劉榜輝住處,交付5 票之對價現金5,000 元予劉榜輝收受。

並同時央求渠等及其家人於本次選舉投票支持被告,渠等收受後,亦允諾支持。

是被告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賄選行為等情,爰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

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於107 年11月24日舉行之苗栗縣銅鑼鄉第21屆鄉民代表選舉公告當選人李坤松之當選無效。

二、被告則坦承有前開買票行為,並同意原告當選無效之請求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第99條第1項之行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選罷法第99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苗栗縣選委於107 年11月30日苗縣選一字第1073150212號公告、苗栗地檢署107 年偵字第42、76號起訴書為證(見卷第17至28頁)。

被告則坦承有上開賄選行為等情,核與賴光福、張汶輝、賴碧清、劉先棠、徐恆隆、劉榜輝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

又被告及賴光福因上開賄選行為,涉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選訴字第1 號審理中等事實,亦經本院調閱刑事卷宗查明無訛。

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被告既有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之交付賄賂賄選行為,則原告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請求宣告被告於107 年11月24日舉行之苗栗縣銅鑼鄉第21屆鄉民代表選舉公告當選人李坤松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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