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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選字第23號
107年度選字第2 號
上 訴 人 范發榮
被上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家維
訴訟代理人 檢察事務官彭保忠
被上訴人 劉子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選字第23號、107 年度選字第2 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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