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徐耀南
徐宗岳
徐子俊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3號與被上訴人徐盛樑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015 萬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4,1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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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 號 │面 積│ 公告現值 │ 價 額 │
│ │(苗栗縣苗栗市恭敬段)│(㎡)│(元/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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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841 │137 │ │1,205,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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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843 │118 │ │1,038,400元 │
├──┼───────────┼───┤ ├──────┤
│3 │ 1844 │122 │ │1,073,600元 │
├──┼───────────┼───┤ ├──────┤
│4 │ 1842 │143 │ │1,258,400元 │
├──┼───────────┼───┤ ├──────┤
│5 │ 1849 │141 │ │1,240,800元 │
├──┼───────────┼───┤8,800元 ├──────┤
│6 │ 1850 │91 │ │800,800元 │
├──┼───────────┼───┤ ├──────┤
│7 │ 1857 │170 │ │1,496,000元 │
├──┼───────────┼───┤ ├──────┤
│8 │ 1858 │161 │ │1,416,800元 │
├──┼───────────┼───┤ ├──────┤
│9 │ 1859 │153 │ │1,346,400元 │
├──┼───────────┼───┤ ├──────┤
│10 │ 1860 │146 │ │1,284,800元 │
├──┼───────────┼───┤ ├──────┤
│11 │ 1861 │138 │ │1,214,400元 │
├──┼───────────┼───┤ ├──────┤
│12 │ 1886 │85 │ │748,000元 │
├──┼───────────┼───┤ ├──────┤
│13 │ 1871 │168 │ │1,478,400元 │
├──┼───────────┼───┤ ├──────┤
│14 │ 1872 │20 │ │176,000元 │
├──┼───────────┼───┤ ├──────┤
│15 │ 1887 │73 │ │642,400元 │
├──┼───────────┼───┤8,800元 ├──────┤
│16 │ 1867 │132 │ │1,161,600元 │
├──┼───────────┼───┤ ├──────┤
│17 │ 1868 │133 │ │1,170,400元 │
├──┼───────────┼───┤ ├──────┤
│18 │ 1870 │159 │ │1,399,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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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20,15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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