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原 告 楊李梅英
黃盈甄
黃盈文
黃柏元
兼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及黃柏元之
法定代理人 黃寶旺
被 告 吳冠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被告於法務部矯正署苗栗分監執行中,當日對被告行視訊程序。
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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