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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寶鈴
王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華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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