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重訴,70,201903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原 告 劉宜學
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
被 告 采鑫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儒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損害額如何鑑定,並請一併陳報鑑定機關。

三、本件受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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