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77號
原 告 林沂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林沂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所為107 年度除字第77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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