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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江玉田
相 對 人 江見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江見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苗栗縣○○鄉○○村0 鄰○○○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失蹤人江見德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江見德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江見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苗栗縣○○鄉○○村0 鄰○○○00號)為聲請人江玉田之父,失蹤人去向不明,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報尋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 年,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資料、個人資料列印、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入出境資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表,均查無失蹤人相關資訊,足認失蹤人確實已失蹤,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本件聲請有理由,爰依聲請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
四、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
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
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定有明文。
而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報明期間(即知悉失蹤人生死之陳報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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