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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謝洪阿鳳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洪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失蹤人洪桶生(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洪桶生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翌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洪阿鳳為相對人即失蹤人洪桶生之姐姐,相對人於民國68年1 月1 日因不明原因失蹤(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誤載失蹤人口姓名為洪楠生)相對人失蹤迄今40年餘,生死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請求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2 份、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各1 份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電信資料,相對人最後之勞動保險投保異動為67年5 月18日辦理退保,自相對人68年1 月1 日失蹤後,查無失蹤人之其他相關資料,足認失蹤人之行蹤確實不明。
從而,聲請人請求宣告失蹤人死亡,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職權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
四、次按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3項、第4項規定甚明。
又上開規定,於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56條第3項所明定。
準此,本院既依職權對於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爰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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