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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張月琴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 萬2,556 元(含員工儲蓄金58萬2,864 元、薪資保留款199 萬8,470 元、退休金191 萬2,500 元、短付工資32萬8,7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817 元。
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包含薪資保留款199 萬8,470 元、短付工資32萬8,722 元,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4,067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其數額為1 萬2,304 元。
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8,817 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1 萬2,304 元後,原告應繳納裁判費3 萬6,51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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