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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傅珮茹
余彩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傅珮茹前就讀大同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余彩霞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2 筆,共計新 臺幣64,060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 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 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 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傅珮茹自民 國107 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 臺幣55,759元,及自民國107 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7 年10月 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 務人余彩霞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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