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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俊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叁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查債務人黃俊博於1.民國107 年08月21日向債權人借 款新臺幣30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 年,以每壹 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9.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
2.民國107 年08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 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98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 ,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 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 ,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 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 款餘額289,189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 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 債務人尚 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4,433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 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
(三) 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 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 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34050201906060000000000000001】【帳分號:034050201906060000000000000002】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11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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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俊博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
│ │289189│ │七年十二月一│ │點九八計算之利│
│ │元 │ │日起 │ │息 │
├──┼───┼─────┼──────┼──────┼───────┤
│ 002│新臺幣│黃俊博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
│ │14433 │ │七年十二月一│ │點九八計算之利│
│ │元 │ │日起 │ │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俊博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89189│ │八年一月二日│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起 │ │百分之零點九九│
│ │ │ │ │ │八,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九九六│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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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俊博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4433 │ │八年一月二日│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起 │ │百分之零點九九│
│ │ │ │ │ │八,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九九六│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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