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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湯恩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湯恩承於民國105 年08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 1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8月26日起至民國108 年08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5.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8 年02月25日止累計56,804元正未給付,其中 54,762元為本金;
2,042 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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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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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湯恩承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54762 │ │2月2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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