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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張庭瑄
張祐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張庭瑄於就讀義守大學時,邀同張祐寧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其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及償還方式等詳如借據所載,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278,493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二)按雙方契約約定,其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三)詎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截至民國107 年09月01日止,共結欠新臺幣278,493 元及自107 年09月01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為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對上開債務連帶負給付責任。
(四)依雙方簽訂之借據條款第六條之約定,債務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借款人債務,如有約定事項或依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即年息1.15% )「加年率1 ﹪」固定( 2.15%)計算利息、違約金。
前項所定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 或上開遲延利率20%( 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計算。
(五)債權人於108 年02月26日將上述款項轉列催收款,亦即自107 年09月01日起至108 年02月25日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1.15%(詳附表) ,自108 年0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利息、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為2.15%(詳附表)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14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庭瑄、張│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278,49│祐寧 │9月01日起 │2月25日止 │ │
│ │3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2月2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庭瑄、張│自民國107年1│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 │
│ │278,49│祐寧 │0月02日起 │4月01日止 │ │
│ │3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4月02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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