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8,司促,1152,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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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胡正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胡正君於民國101 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15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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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胡正君 463│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558924│0000000000│02月 03日   │            │              │
│    │元    │375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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