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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15號
債 權 人 童林蓮香(即童遙宗之繼承人)
童雅珍(即童遙宗之繼承人)
童紹明(即童遙宗之繼承人)
童岑婞(即童遙宗之繼承人)
童志中(即童遙宗之繼承人)
童志偉(即童遙宗之繼承人)
童紹恩(即童遙宗之繼承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紫瑜
兼上列7名債權人之
代 理 人 童雅芳(即童遙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彩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㈥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㈦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㈧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㈨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㈩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壹萬伍仟元,及自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狀所載請求之標的範圍,業據債權人更正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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