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8,司促,2374,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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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蕭美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柒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本金貳拾玖萬壹仟零捌拾肆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 號函令,核准在案。

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 版。

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297408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108 年4 月3 日迄未清償。

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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