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8,司促,2405,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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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黃志維

謝芳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黃志維於民國( 下同) 101 年就讀亞太創意 技術學院附進修專校時,邀同債務人謝芳怡為連帶保 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 同) 8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 動用借支330,018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休學日或退伍日( 106 年11月25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 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7 年12月25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330,018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 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 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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