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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0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張嘉倩
債 務 人 張明雄
債 務 人 林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債務人張嘉倩於民國( 下同) 98年就讀私立君毅高 中時,邀同債務人張明雄、林素玲為連帶保證人訂立 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 300, 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 28,31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 伍日( 104 年07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8 年01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14,274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 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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