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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481號
債 權 人 彭春吉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伊薩寶奈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債務人伊薩寶奈住所位於新竹縣五峰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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