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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46號
債 權 人 吳俊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孫彭金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請求利息利率就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孫彭金英清償債務,暨按年息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惟其請求之利息利率,顯已逾越民法第205條之規定,債權人就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其餘部分,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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