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
原 告 黃淦揆
訴訟代理人 黃建誠律師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黃林月螢
黃建雄
黃羚榕
上2 人共同 葉金蓮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黃珠晏
黃建晧
兼上 1人 鍾佳蓉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 權利範圍欄關於「1 」之記載應更正為「1/1」。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
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更正後附表一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依首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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