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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羅宏權
訴訟代理人 羅仁勝
被 告 羅宏池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律師
被 告 羅素琴
羅棟蘭
兼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宏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一、事實欄壹、二第八行及附表一編號1 、2 遺產標的欄關於「館上段」之記載,應更正為「上館段」。
二、附表一、編號4 遺產標的欄關於稅籍編號「0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 」。
三、事實欄壹、三、第五行關於「被告羅宏澤丙籤」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羅宏澤甲籤」
四、理由欄五、第三行關於「被告羅宏權、羅宏池」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羅宏權、被告羅宏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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