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8,建,24,2020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譜榮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經黔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旺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孆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建字第2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36,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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