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家繼簡字第1號
原 告 劉德勝
被 告 王俊然
王秀綺
王美珠
王美文
王瑞珍
阮玉鳳
陳聿佳
阮懷麒
阮懷麟
劉德榮
劉華妹
王許桂妹
劉志祥
劉錦堂
劉美燕
阮慶苓
阮慶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 面積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256.0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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