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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566號
原 告 林柏宏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複代理人 陳盈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冬梅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0月1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應由被告曾士長為被告曾錦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錦昌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被告曾士長,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因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曾士長續行訴訟,並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再開辯論部分不得抗告;
命承受訴訟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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